为了保证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一七条的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农业企业标准制定办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无标准生产产品的企业必须制定或者补充完善标准,不得无标准生产。”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
4、天津市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
二、证书名称
1、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
2、证书式样:
三、受理范围
河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所属企业及行政辖区内无行政主管部门企业的产品标准登记。
四、办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所需的材料
1、企业产品标准文本;
2、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修订的标准附修订说明);
3、天津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登记表;
4、天津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申请表;
5、天津市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目录表;
6、天津市企业产品变更、注销、登记申请表;
7、单位公章。
五、办理程序
1、受理
标准化科受理申请,审核申请资料。
2、审核
1) 企业生产的产品与提供的企业产品标准相适应;
2) 企业产品标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的规定;
3) 企业产品标准应符合GB/T1的规定;
4) 标准技术内容制定合理、可行;
5) 标准中正确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6) 企业填报的申请表准确无误;
7) 对符合上述要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并颁发《企业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证书》。
注:1)—5)项审核主要是在企业组织召开的标准论证会听取专家意见,并查验企业在标准中落实专家意见的结果。
六、标准复审
企业产品标准实施后,企业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市场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不得超过三年。根据复审情况,确定标准继续有效或废止时到标准化科办理确认或废止;需要修订的标准与标准备案程序相同。